《濰坊市城市綠化條例》是濰坊市第九部、城市管理領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規,將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城市綠化是城市唯一具有生命的基礎設施,在改善城市環境、維持生態平衡、美化城市景觀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年來,濰坊市以創建國家生態園林城市為總抓手,按照“園在城中、城在綠中”的總體思路,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效能管理,相繼組織開展春冬綠化、林蔭工程、“拆墻透綠”“增綠增色”“增花添彩”“裸露土地綠化”“口袋公園”建設等綠化項目,連續15年開展“無償送苗”等社會綠化活動,城市綠量實現翻番,綠化管理實現精細化,城市面貌實現大變樣,初步形成了以公園、游園、街頭綠地為點,以路為帶,以河為脈,以城郊大環境綠化為屏障的綠化格局,基本達到了“春有花、夏有蔭、秋有色、冬有綠”的綠化效果,綠色成為最鮮明的城市底色。
在歷屆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到2019年底,全市建有公園綠地面積7652.2萬平方米,綠化覆蓋率達到42.09%,綠地率達到40.06%,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到18.52平方米,植物種類達到103科、935種。市區2009年成功創建為國家園林城市,2011年獲評“中國人居環境獎”。2019年濰坊市實現國家園林城市(縣城)市域全覆蓋,成為山東省第三個市域全部達標的地級市。
綠化成果來之不易,鞏固提升尤為重要。為此,綠化立法正式提上議程,主要基于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上位法規有修改。2017年3月,國務院對《城市綠化條例》部分條款進行了調整和修改。2018年1月,省政府對《山東省綠化管理辦法》部分條款進行了相應調整和修改。濰坊市2004年制定的《濰坊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已不適應實際工作需求,迫切需要制定地方法規對上位法進行細化落實。二是生態目標有要求。市委、市政府提出要建設“生態、開放、活力、精致”的現代化高品質城市奮斗目標,把生態放在了第一位,需要向著國家生態園林城市這一更高目標邁進,迫切需要立法以保障工作順利推進。三是現實管理有需要。隨著城市發展,許多問題日益突出,例如重建設輕管理、綠化養護投入不足問題,綠色圖章、綠線管制等落實不到位問題,開發項目侵占用公共綠地、改變綠地規劃問題,公園景區管理缺乏法制依據問題,綠化違法成本低、執法處罰弱、威懾力不夠問題,等等,制約城市綠化事業健康發展,迫切需要立法以提供法治保障。由此,濰坊市城市管理局積極配合市人大、市司法局,制定了《濰坊市城市綠化條例》。《條例》于2019年12月24日經濰坊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于2020年1月15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濰坊市城市綠化條例》共五章四十五條,包括總則、規劃和建設、保護和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
確定了城市綠化應當遵循的原則。城市綠化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生態優先,政府主導、全民參與,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建管并重、共建共享的原則。
進一步明確了有關方面的職責。條例明確界定了有關方面的責任,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工作的領導,建立城市綠化領導協調機制;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城市綠化工作;縣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綠化工作;街道辦事處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進一步規范了城市綠化規劃和建設。條例對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綠線劃定和調整、重大事項審議、海綿型綠地建設、立體綠化、異地補建等內容作了詳細規定。其中,關于海綿型綠地建設和立體綠化的規定是制度創設的亮點。發展節約型綠化,推進海綿型綠地建設,有助于消納城市自身雨水,并為蓄滯周邊區域雨水提供空間,對城市坑塘、河湖、濕地等水體的保護與生態修復具有重要作用,為此,條例第二十條對加強海綿型綠地建設作出了相應規定。城市立體綠化是城市綠化的重要形式之一,是改善城市生態環境,豐富城市綠化景觀的有效方式,推行和鼓勵城市立體綠化,有助于豐富城區園林綠化的空間結構層次和城市立體景觀藝術效果,進一步增加城市綠量,減少熱島效應,吸塵、減少噪音和有害氣體,營造和改善城區生態環境,為此,在借鑒外地經驗做法,結合濰坊市實際情況的基礎上,條例第二十一條對立體綠化作出了相關規定。
進一步明確了城市綠化保護和管理措施。條例明確了各類城市綠地的養護責任人;設立永久性綠地制度;對損害城市綠化及綠化設施的行為以及擅自遷移和砍伐樹木作了禁止性規定;對加強城市綠道建設作了相應規定;明確了有關部門的監管措施。其中,設立永久性綠地制度和加強城市綠道建設的規定是制度創設的亮點。設立永久性綠地制度,對于依法保護城市綠地,更好地保護綠地的生態功能、服務功能,改善生態環境、優化生活環境,鞏固現有來之不易的綠化成果,實現綠色永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為此,條例第二十五條對永久性綠地作出了相應規定。城市綠道穿梭于城市、景區與公園之中,是一道美麗的風景線,綠道既是城市不可或缺的交通基礎設施,也是連接城市與鄉村,將公園、濕地等生態系統串聯起來的綠色紐帶,有助于形成城市完整的生態大體系,提升城市生活品質,為此,條例第三十條對加強城市綠道建設作出了相應規定。
設置和細化了有關法律責任。條例對于違反城市綠化規劃和建設、保護和管理有關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損壞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擅自遷移和砍伐樹木、擅自修剪樹木等違法行為,均設置了法律責任,為相關職能部門的執法工作提供了處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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