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加強全市教育收費工作的
提醒告誡函
各縣市區物價局、開發區經發局(市場監管局)、各學校、幼兒園:
為支持疫情期間的復工復產復學,進一步規范教育收費行為,維護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省、市發改委、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文件精神,依照《價格監督檢查提醒告誡辦法》之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全市教育收費規范工作提醒告誡如下:
一、各學校、幼兒園要嚴格執行現行有效的教育收費政策文件,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同時,要加強收費公示,各單位要在收費窗口的醒目位置或門戶網站、公眾號、公示欄、明白紙等多種形式,公示所有收費項目和標準,未公示或公示內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收費,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更新公示內容。
二、嚴禁自立項目、擅自或變相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嚴禁收取與新生入學錄取和學生轉學掛鉤的捐資贊助費、建校費、幫困基金等費用;嚴禁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擇校費、補課費、托管費、中小學午休住宿費、社會實踐活動費等費用。
三、各中小學校要嚴格按照《山東省中小學收費管理辦法》(魯發改成本[2020]648號)收費。要加強對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管理。嚴禁違反規定,違背家長和學生的意愿、強制服務并收取費用;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與提供的服務內容和數量相符,嚴禁只收費不服務或少服務;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嚴格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確定;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即時發生,即時收取,據實結算,多退少補。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不得與學費、住宿費一并收取。
疫情期間的伙食費(餐費),要據實結算,及時搞好公示。
四、大中專學校(含科研院所、各級黨校等)的學費、住宿費,嚴格按照山東省物價局魯價費發(2013)93號、魯價費發(2013)136號、魯價費發(2016)89號、魯價費發(2013)93號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大中專院校學生公寓收費管理辦法》(魯價費發〔2011〕64號)文件要求,完善收費管理和收費公示制度。
五、各幼兒園要嚴格執行《山東省物價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幼兒園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價費發〔2015〕81號)文件精神,確保幼兒教育收費政策落到實處。
六、民辦普通中小學校收費,各學校要嚴格按照濰坊市《關于規范我市中等及以下學歷教育民辦學校收費行為的通知》(濰發改物價﹝2019﹞201號)、山東省《關于進一步規范民辦學校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魯發改成本〔2019〕518號)、《山東省中小學收費管理辦法》(魯發改成本[2020]648號)的規定執行,嚴禁自立項目收取費用。
各學校、幼兒園應按照上述要求,認真做好教育收費管理工作,規范收費行為,對即將實施的收費,要對照上述規定逐項進行規范,凡與上述規定要求不相符的,應立即停止執行,或修改規范至符合規定要求后執行。
各縣市區(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機構要加強對轄區內學校的巡查力度,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亂收費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情節嚴重的予以曝光,并將其錄入國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濰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6月4日
來源:濰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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