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3月11日消息,據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邱某,原濰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廿里堡支行行長。在任濰坊市奎文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南屯信用社主任時,通過指使多人“組團”騙取濰坊市奎文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貸款共計1120萬元,并隨后占用供自己歸還個人欠款。
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法院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邱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支行長操縱多人騙貸供自己還款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1年6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邱某任濰坊市奎文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南屯信用社主任,被告人李某甲任該社客戶經理。根據貸款審批發放的操作規程,發放貸款前,貸款業務承辦人應認真履行貸前調查審核職責,對借款人所提供的貸款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并根據調查情況對借款人進行信用等級評定,根據借款的信用等級從而確定授信額度。
2012年8月,被告人邱某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為籌集資金自己使用,先后找到被告人趙某、李某乙,讓該二人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等個人信息資料,冒充鋼材經營業戶,頂名為其貸款。后被告人邱某將被告人趙某、李某乙與崔某、周某甲、張某甲、劉永德(均另案處理)組成濰坊市農村信用社專業市場商戶信用聯盟,向濰坊市奎文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申請貸款。
在該貸款評級授信調查核實工作中,被告人邱某指使貸款具體經辦人被告人李某甲不履行貸前調查審核職責,在對貸款申請人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房產證、機動車駕駛證、鋼材購銷合同等虛假貸款材料的真實性未予核實即撰寫內容虛假的調查報告,并提出將該六人評為AA級,分別授信200萬元,期限2年的調查意見。
同年8月10日,濰坊市奎文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被告人趙某、李某乙及崔某、劉永德、周某甲、張某甲簽訂《個人最高額聯合保證借款合同》,被告人李某甲作為信用社貸款調查人、被告人邱某作為信用社主任先后在《農村信用社專業市場業戶借款申請審批書》中簽署同意意見,后濰坊市奎文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同意向被告人趙某發放貸款170萬元、向被告人李某乙發放貸款160萬元、向崔某發放貸款190萬元、向張某甲、劉永德、周某甲每人發放貸款200萬元,共計1120萬元。
濰坊市奎文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批準貸款后,兩年內多次向上述貸款人發放貸款。其中,被告人邱某將被告人趙某、李某乙及崔某的貸款占有并用于歸還個人欠款。
貸款到期后,被告人趙某貸款本金150萬元逾期未歸還,濰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趙某及保證人起訴至本院。
不按規定核實信息 違法發放貸款
案發后,經濰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出具的邱某、李某甲工作履歷,證實邱某自2011年6月至2013年1月任濰坊市奎文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南屯信用社主任;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任濰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廿里堡支行行長。2015年11月至今待崗;
李某甲自2009年12月至2012年12月在濰坊市奎文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南屯信用社從事客戶經理工作;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在濰坊農商行廿里堡支行從事客戶經理工作。現任濰坊農商行輕紡城(600790)支行副行長。
據邱某供述,其在貸款簽字或審查中大體都看過,調查報告是客戶經理拿給其的,其看了看就簽字了,其不知道是誰寫的,真實性是聽客戶經理說的。其不知道調查報告中借款人基本情況、資產、負債及盈利能力狀況、申請授信原因、擔保情況、還款能力分析是否真實。
對于崔某的這筆170萬元貸款,邱某表示,2012年8、9月份,崔某的貸款發放后,其又借了崔某的貸款。購銷合同是崔某自己準備的,調查報告是李某甲打的,其覺得內容是真實的,其沒有參與制作該調查報告。
根據濰坊農商銀行貸款審批發放的操作規程,發放貸款前,貸款業務承辦人應認真履行貸前調查審核職責,對借款人所提供的貸款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并根據調查情況對借款人進行信用等級評定,根據借款的信用等級從而確定授信額度。
銀行兩員工獲刑,損失150萬元無法追回
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法院法院認為,被告人邱某、李某甲身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并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均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應于刑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部分犯罪事實成立。被告人趙某、李某乙幫助身為銀行工作人員的被告人邱某,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并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均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部分犯罪事實成立。
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罰金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趙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免予刑事處罰。
四、被告人李某乙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免予刑事處罰。
另據判決書顯示,該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趙某歸還所欠銀行貸款本金及利息。判決書生效后濰坊市奎文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申請強制執行,2016年11月28日,因被執行人暫無履行義務能力為由,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濰坊農村商業銀行未能收回趙某貸款本金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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