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濰坊市人民政府發布
《濰坊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戶外廣告禁設區、限設區、可設區;
戶外廣告布局、總量、密度、種類的控制原則;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
位置、形式、規模、色彩、聲音、亮度等
基本設置要求。
關于濰坊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行為,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營造規范有序、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圖源:Pixabay
經批準的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一)戶外廣告禁設區、限設區、可設區;
(二)戶外廣告布局、總量、密度、種類的控制原則;
(三)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位置、形式、規模、色彩、聲音、亮度等基本設置要求。
禁設區范圍內,禁止設置戶外廣告,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綠地、公園結合園林景觀適度設置的小品、雕塑式公益廣告;
(二)在經批準的商業綜合體預留的廣告位按照要求設置的廣告;
(三)道路規劃紅線內設置的公交候車亭廣告;
(四)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公共利益需要特別批準設置的廣告。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符合專項規劃、設置方案和技術規范;
(二)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施工、安裝、維修、安全檢測等技術要求,應當符合安全生產、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和標準;
(三)戶外廣告設施的技術、材料、工藝等應當符合節能環保要求。
招牌設置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符合專項規劃、設置方案和技術規范;
(二)實行“一店一招”原則,一個店鋪只允許設置一塊招牌,有多個臨街立面的,每個臨街立面可以設置一塊;
(三)在一層門楣以上二層窗戶以下設置,特色商業街區除外;
(四)與相鄰招牌的高度、形式、色彩等和諧統一;
(五)除臨街底層經營性用房外,多個單位共用同一建筑物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統一規劃、規范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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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生活、影響城鎮容貌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設控制地帶設置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劃禁止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其他情形。
以下位置不得設置廣告
禁止設置屋(樓)頂廣告和招牌、窗戶廣告、大型落地式廣告、大型高立柱廣告、橋體廣告以及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和設施安全的廣告。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規定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和張貼、張掛、設置宣傳品許可證應當載明批準編號、設置人、位置、數量、形式、規格、期限等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租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許可證。
大型顯示屏戶外廣告設置規定
大型電子顯示屏戶外廣告設置批準期限不超過五年,其他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批準期限不超過三年。需要延續設置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提出申請。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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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廣告和廣告牌設置人即廣告維護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持設施的安全、整潔、完好。對陳舊、殘缺、污損等影響城鎮容貌或者公共安全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及時予以修復或者更新;
(二)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進行自檢并作好記錄;發現安全隱患的,立即進行整改;
(三)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超過12個月的,應當每年委托安全檢測鑒定機構進行安全檢測,并出具安全檢測報告。經檢測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檢測不合格的,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四) 遇有大風、暴雨或者其他惡劣天氣時,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及時采取加固、斷電等安全防護措施,發現漏電等安全隱患的,立即予以修復或者拆除;
戶外大型廣告繳費規定
(一)在公共產權建筑物、設施、場地等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招標、拍賣方式進行公開出讓,出讓收入全額上繳財政。
(二)在非公共產權建(構)筑物、設施、場地上設置戶外廣告的,按規定標準向政府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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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廣告法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設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大型戶外廣告相關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大型戶外廣告批準的期限、地點、使用性質、規格、形式和材質設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商業廣告版面臨時空置超過三十日未設置公益廣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一)大型戶外廣告是指戶外廣告設施單面面積大于等于10平方米或者任一邊長大于等于4米的廣告。
(二)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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