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濰坊市民政局對不按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10家社會組織給予警告處罰。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給予以下2家社會團體警告處罰
濰坊市典當行業協會、濰坊市電力行業協會
二、給予以下8家民辦非企業單位警告處罰
濰坊奧達汽車維修職業培訓學校、濰坊市陳強體育舞蹈俱樂部、濰坊市圣旭精神疾病研究院、濰坊大眾書畫社、濰坊舞之韻舞蹈培訓中心、濰坊浩浩公益發展中心、濰坊啟航人生規劃教育研究院、濰坊舒愛公益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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