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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全面放開城鎮落戶限制!

2021/11/2 8: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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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統籌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和鄉村振興戰略,促進人口和勞動力合理有序流動。近日,我市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促進全市城鄉融合區域協調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中包括全面放開城鎮落戶限制、暢通入鄉返鄉落戶渠道、提升人口服務管理水平等多項內容,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促進全市城鄉融合區域協調發展。《通知》自2021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9日。

01

全面放開城鎮落戶限制

取消其他前置條件和附加限制

《通知》中明確提出,實行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居民凡在城鎮居住或就業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均可自主選擇落戶,取消其他前置條件和附加限制。居民在城鎮落戶時應按照自有房屋、近親屬房屋、租賃房屋或單位集體戶、社區集體戶的順序進行。

申請落戶房屋狀況規劃用途應為居住、住宅、宿舍,房屋狀況規劃用途為公寓、商住兩用且土地用途為住宅的單套商品房。居住地證明包括:合法住所證明、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合同、購房合同、居民戶主同意居住證明或單位居住證明、承租公房證明(規定不能遷入戶口的住房除外)、部隊分房證明等。

此外,《通知》要求各縣市區政府(含市屬開發區管委會,下同)要組織所轄社區(村居)協助當地公安派出所健全完善社區集體戶,及時為既不能登記家庭戶又不能登記單位集體戶的人員落戶提供便利。戶口登記在單位(社區)集體戶且具有家庭成員關系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依居民申請為其頒發家庭居民戶口簿。

02

暢通入鄉返鄉落戶渠道

“經常居住”是戶口登記基本原則

《通知》明確了“經常居住”是戶口登記的基本原則。擁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等基本生活基礎的進城落戶人員回原籍經常居住的,可將戶口遷回原籍。對城鎮居民違反規定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的,一律不準落戶。

高校畢業生、退伍軍人等城鎮人員入鄉返鄉就業創業一年以上且在原籍或就業創業地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可在該居住地落戶;無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可在所在單位或社區集體戶落戶。其中,對就業創業時間較長且為農村經濟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可由縣市區政府合理確定落戶條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校)畢業生或具備國民教育同等學歷的人員及留學回國人員戶口在學校集體戶的,可按照政策規定自愿選擇在城鎮落戶或回原籍落戶。

城鎮居民入鄉返鄉申請辦理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被投靠人在農村應具有宅基地使用權和戶口登記,投靠人應在農村符合經常居住條件。

規范農村家庭戶立戶(分戶)工作,不得將戶籍管理的立戶(分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集體資產股權設置和收益分配、農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征地補償和拆遷安置等事項相掛鉤。

03

提升人口服務管理水平

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通知》中要求,要加強信息整合應用。加強和完善人口基礎信息登記、統計調查等制度,全面掌握人口動態信息,準確反映人口規模、人員結構、人口流向、區域分布等情況。逐步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稅務、婚姻等信息系統,積極推進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應用。

優化便民服務措施。深化“1+6”戶籍綜合服務模式,以清單化、標準化、流程化為方向,科學編制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申請材料、業務流程、審批權限清單。依托“愛山東”政務服務APP、“山東微警務”微信公眾號,全面推動身份證電子信息多領域、多場景應用。深化“互聯網+戶政服務”,加快電子證照建設與應用,規范電子檔案建設。創新“一次辦好”服務模式,實施流程再造,推進戶口、居民身份證辦理“無紙化”“免填單”,實現跨區域“通遷、通辦”。

規范居住證發放及電子居住證應用。認真貫徹落實《居住證暫行條例》和《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市內其他縣市區居住半年以上或能夠證明預期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在奎文區、濰城區、坊子區、寒亭區、高新開發區、濱海開發區、峽山開發區、綜合保稅區、經濟開發區范圍內跨區居住的,不發放居住證。按照上級要求,規范電子居住證申領程序,推廣山東省電子居住證。

《通知》明確了要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突出保基本、保重點,建立城鎮教育、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與常住人口掛鉤機制,研究制定按照服務管理常住人口規模、結構、分布等配置公共資源的實現路徑,拓展服務功能,保障居住證或電子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統一納入城鎮服務管理范疇。

此外,《通知》強調了依法維護進城落戶農村人口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全面完成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頒證,進一步深化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加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與戶籍登記脫鉤。支持、引導進城落戶農民自愿有償流轉相關權益,探索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退出農戶承包權、宅基地資格權、集體資產股權的具體辦法。

來源:濰坊融媒 濰坊微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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