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濰坊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濰坊市供熱條例》相關情況。《濰坊市供熱條例》于2020年12月8日經濰坊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于2021年1月28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七章四十六條,分為總則、規劃與建設、供熱用熱管理、設施管理維護、投訴和爭議處理、法律責任、附則七章,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完善濰坊供熱事業運行的基本規則,劃定供用熱雙方基本權利義務邊界,明確政府供熱管理權限,補齊供熱短板,提高執法剛性,為推動濰坊供熱事業健康有序發展貢獻力量。
近年來,濰坊集中供熱事業發展迅速,供熱基礎設施日益完善。截至目前,全市集中供熱上網面積達到1.7億平方米,建設供熱管網2160多公里,城市集中供熱普及率達80%。與此同時,能源利用率低、管網布局不盡合理、供熱服務標準不統一等問題仍不同程度存在。為此,有必要制定條例進一步提高供熱服務質量,保障和改善民生。《濰坊市供熱條例》明確了供熱改革發展方向、打造了高標準服務管理體系、建立了科學合理投訴處理機制。
明確供熱改革發展方向。針對供熱企業規模小、經營分散導致供熱效率低的問題,《條例》一方面強調集約經營的原則,積極推動供熱市場資源整合;另一方面推行供熱經營管理一體化,規定目前存在的非供熱企業直管住宅小區內的供熱設施應當逐步移交給供熱企業,由供熱企業統一管理、并網運營、直供到戶。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生態環境,《條例》對供熱管網“汽改水”等節能改造作了規定,鼓勵發展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
打造高標準服務管理體系。首先是明確供熱率標準,為最大限度保障居民用熱權益,《條例》規定對已具備供熱條件的住宅小區,節能建筑申請用熱戶數達到小區總戶數百分之四十以上、非節能建筑申請用熱戶數達到小區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供熱。這一比例低于省內大部分地市。其次是保障老舊小區用熱權益,明確規定既有住宅小區申請接入集中供熱管網,申請戶數達到小區總戶數三分之二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將住宅小區接入集中供熱管網。再次是推行供熱合同示范文本,創新性地提出供用熱合同應當使用市場監管部門會同供熱主管部門制定的示范文本,避免出現顯失公平的條款,為用戶購買供熱服務提供安全保障。
建立科學合理投訴處理機制。針對供熱糾紛多發點,設專章作了規定。縮短投訴處理時限,明確規定供熱企業應當公開供熱服務電話,在采暖期內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規范溫度檢測流程,詳細規定了測溫程序、方式、標準,測溫記錄由相關各方簽字,作為計算供熱溫度不達標時間的依據。細化退費制度,明確因供熱企業原因導致室內溫度不達標的,供熱企業應當予以退費,對溫度不達標天數和退費金額作出了詳細規定。
《濰坊市供熱條例》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范供熱用熱行為,提高供熱服務質量,維護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節約能源,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據《山東省供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供熱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供熱,是指供熱企業依靠穩定熱源,通過管網為用戶提供生活用熱的集中供熱行為。 第三條【立法原則】 發展供熱事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集約經營、保障安全、節能環保的原則。第四條【管理體制】 市、縣(市、區)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熱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供熱管理機構承擔。
發展改革、工信、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審批服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供熱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清潔能源】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供熱管網“汽改水”等節能改造,制定專項支持政策,逐步放開供熱范圍限制,鼓勵發展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供熱。公共建筑優先采用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等方式供熱。第六條【集約經營】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主導作用,運用環保、土地、財政等政策,引導供熱企業以參股、控股、兼并等形式經營供熱,推動供熱規模化、集約化經營。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專項規劃】 市、縣(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專項規劃,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查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供熱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八條【規劃編制】 編制供熱專項規劃,應當遵循集約經營的原則,明確利用工業余熱、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供熱的發展目標、發展區域。
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當按照供熱專項規劃的要求,預留熱源及其他供熱設施的建設用地。 第九條【供熱范圍】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熱專項規劃確定供熱企業的供熱范圍和供熱方式。供熱企業應當按照供熱主管部門確定的供熱范圍和供熱方式發展用戶、提供供熱服務,滿足用戶供熱需求。
供熱企業應當自發展用戶之日起十五日內報用戶所在地供熱主管部門備案。
供熱企業供熱范圍內的熱負荷與其供熱能力不相適應時,供熱主管部門可以調整其供熱范圍,或在其范圍內允許其它供熱企業發展新型供熱清潔能源,參與市場競爭。 第十條【供熱設計管理】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熱管網的,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就建設項目供熱條件征求供熱主管部門意見。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答復意見,明確工程是否具備供熱條件。具備供熱條件的,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告知建設單位供熱方式及供熱企業,并提出供熱分項設計技術要求。 第十一條【建筑節能】 接入供熱管網的新建民用建筑應當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熱管網前,應當進行節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標準。第十二條【供熱經營設施建設】 新建住宅小區(含公寓)內的供熱經營設施(包括供熱管道、換熱系統和用熱計量裝置),由供熱企業負責投資和建設。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調配合供熱經營設施的施工,并承擔相關管溝、設備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設。
供熱經營設施的建設資金,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規定繳納,專項用于供熱經營設施的投資建設。由財政部門制定標準、統一收取、統籌撥付。 第十三條【戶內供熱設施建設】 新建住宅小區用熱分戶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內的供熱設施,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投資和建設。
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供熱設施設計圖紙時,應當嚴格執行相關規范標準。 第十四條【竣工驗收】 供熱工程竣工后,供熱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相關規定對工程驗收進行監督,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對供熱效果驗收進行監督。供熱主管部門認定供熱驗收不合規的,應告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得辦理竣工綜合驗收備案。
第三章 供熱用熱管理
第十五條【供熱經營】 供熱企業從事供熱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并按照供熱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供熱經營活動。新型清潔能源供熱企業納入供熱經營許可管理范疇。 第十六條【供熱企業義務】 供熱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及當地供熱專項規劃,依法經營;
(二)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標準規范,組織安全生產;
(三)為用戶提供合格的產品和服務,并與用戶簽訂供熱合同;
(四)接受供熱主管部門對供熱產品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五)對供熱設施進行維護、維修和更新,保證設施完好、安全;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換熱站移交】 實行熱源、管網、換熱站經營管理一體化。
各縣市區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逐步將非供熱企業直管住宅小區內供熱經營設施移交供熱企業,由供熱企業負責統一管理、并網運營。 第十八條【換熱站改造】 住宅小區供熱經營設施移交時應當符合相關行業標準和規范;不符合相關行業標準和規范的,應當進行改造。
供熱經營設施在保修期內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整改,供熱企業驗收合格;超出保修期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改造費用籌措方式并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供熱率】 對已具備供熱條件的住宅小區,申請用熱戶數達到下列比例的,供熱企業應當供熱:
(一)建筑節能百分之五十以上,申請用熱戶數達到小區總戶數百分之四十以上的;
(二)建筑節能達不到百分之五十,申請用熱戶數達到小區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申請用熱戶數達不到前款規定比例的,供熱用熱雙方可以對供熱溫度、供熱時間和收費標準等協商后確定是否供熱。 第二十條【供熱時間】 本市采暖期為每年的11月14日十二時至次年的3月15日十二時。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天氣變化,作出調整采暖期的決定。第二十一條【供熱溫度】 采暖期內,在室外溫度不低于供熱系統最低設計溫度、建筑圍護結構符合當時采暖設計規范標準且室內采暖系統正常運行的條件下,供熱企業應當保證用戶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于十八攝氏度。
實行分戶熱計量的,在滿足前款條件且溫控閥保持最大開度持續二十四小時以上的情況下,用戶臥室、起居室的溫度應當不低于十八攝氏度。
用戶和供熱企業應當簽訂供熱合同。供熱合同對供熱溫度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二條【充水試壓】 采暖期開始前,供熱企業應當對供熱設施充水試壓,并確定試壓時間,在試壓七日前通知用戶。
充水試壓和供熱期間,用戶自有供熱設施發生泄漏等異常情況的,用戶應當及時維修,也可以委托供熱企業維修。相關費用及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三條【低溫運行】 供熱企業應當在采暖期開始五日前啟動全系統低溫運行,做好調試、排氣、故障排除等工作,保證在采暖期開始時達標供熱。第二十四條【分戶計量】 用戶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供熱企業應當實行計量收費。
本條例實施后,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供熱計量改造時,應當在建筑物熱力入口處設置熱量表,作為該建筑物采暖耗熱量的熱量結算點。 第二十五條【供熱價格】 供熱價格的制定和調整應當符合我市供熱體制現狀和供熱成本變化,遵循補償成本、合理盈利、促進節約、公平負擔的原則確定并適時調整。供熱企業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供熱價格和價格投訴舉報電話。第二十六條【熱費收取】 供熱企業應當向終端用戶收取熱費,用戶應當在每年10月31日前足額交納熱費,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對低收入困難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顧的家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熱費補助。 第二十七條【智慧供熱】 供熱企業應當加快智慧供熱建設,在熱源廠、換熱站設置在線監控設施,設置戶內測溫點,連續監測供熱參數,并將監測數據實時上傳供熱主管部門監控管理平臺。第二十八條【穩定供熱】 供熱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按時連續穩定供熱,不得擅自中斷或者停止供熱。
采暖期內,因特殊原因需要連續停止供熱超過二十四小時的,供熱企業應當提前二日通知用戶;因突發事件不能正常供熱的,供熱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及時報告供熱主管部門,并通知受影響區域的用戶。
非因用戶原因導致連續停止供熱二十四小時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退還停供期間的熱費;實行分戶熱計量的,應當向用戶退還停供期間的基本熱費。 第二十九條【停業管理】供熱信息網了解到未經供熱主管部門批準,供熱企業不得擅自停業。確需停業的,應當在當年采暖供熱期開始六個月前向供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經批準停業的供熱企業應當對供熱范圍內相關用戶、設施維護管理以及熱費等事宜做出妥善安排,在當年采暖期開始三個月前與承接的供熱企業完成供熱經營設施及技術檔案、用戶資料、熱費等事項的交接工作,并向供熱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
對未經批準擅自停業以及被依法吊銷供熱經營許可證的,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接管。 第三十條【考核評估】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供熱政策性補貼資金,專項用于補貼供熱企業成本與價格倒掛虧損、延長供熱期限、供熱系統節能和環保改造、舊住宅區供熱經營設施改造等。
供熱主管部門對供熱企業的服務質量、投訴處理、環保節能等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結果作為供熱政策性補貼、供熱范圍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既有小區申請集中供熱】 本條例實施前未實行集中供熱的既有住宅小區申請接入集中供熱管網,申請戶數達到小區總戶數三分之二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將住宅小區接入集中供熱管網。
既有住宅小區接入集中供熱管網的,應當于每年的9月30日前向供熱企業提出。 第三十二條【暫停和恢復供熱】 用戶要求停止或者恢復供熱的,應當在采暖期開始三十日前向供熱企業提出。
供熱設施具備分戶關閉條件的,供熱企業應當免費辦理停止或者恢復供熱手續。
供熱設施不具備分戶關閉條件,用戶要求暫停供熱的,在不影響其他用戶的情況下,可以對供熱設施進行隔斷處理。用戶可以自行隔斷處理,也可以委托供熱企業實施。 第三十三條【禁止行為】 用戶應當妥善使用和維護自有供熱設施,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動供熱管道、安裝管道泵、增設散熱器或者改變用熱性質和方式;
(二)擅自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或者換熱裝置;
(三)擅自排放供熱系統內的水;
(四)阻礙供熱企業對供熱設施進行檢查和維修;
(五)其他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四章 投訴和爭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投訴受理】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與爭議處理機制,公開投訴電話,受理供熱投訴。
供熱企業應當設立投訴受理機構,公開供熱投訴服務電話,安排人員二十四小時值守,及時處理供熱投訴。 第三十五條【測溫】 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不達標的,可以向供熱企業提出測溫要求,測溫應當根據雙方約定時間,自接到測溫要求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完成。
供熱企業不按時入戶測溫或者用戶對測溫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所在地縣(市、區)供熱主管部門投訴,也可以委托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測溫,測溫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現場測溫應當填寫測溫記錄,由相關各方簽字并分別留存,作為計算供熱室溫不達標時間的依據。用戶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測溫或者拒絕在測溫記錄上簽字的,視為溫度達標。 第三十六條【測溫要求】 測量供熱溫度,應當正常關閉門窗二小時以上,將測溫器具置于被測房間中央距離地面之上一米處,測溫器具的穩定讀數為實際供熱溫度。
測溫器具應當為經計量檢定合格的數字式測溫儀。 第三十七條【退費標準】 因供熱企業原因導致室內溫度不達標的,供熱企業應當在采取整改措施后進行復測,在供熱溫度達標前的天數,為室溫不達標天數。供熱企業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用戶退還熱費:
(一)臥室、起居室溫度低于十八攝氏度、高于十六攝氏度(含)的,退還溫度不達標天數熱費的百分之二十;
(二)臥室、起居室溫度低于十六攝氏度、高于十四攝氏度(含)的,退還溫度不達標天數熱費的百分之五十;
(三)臥室、起居室溫度低于十四攝氏度的,退還溫度不達標天數的全額熱費。
退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退費金額=(日熱費金額×退費比例)×室溫不達標天數;日熱費金額=熱費總額÷采暖期天數。
實行分戶熱計量收費的,臥室、起居室溫度低于十八攝氏度,應當退還不達標天數的基本熱費。 第三十八條【退費時限】 對溫度不達標的用戶,供熱企業應當在采暖期結束后二個月內退還熱費。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九條【爭議處理方式】 供熱用熱雙方發生供熱爭議的,可以申請供熱主管部門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五章 設施管理
第四十條【維護責任】 住宅小區內用熱分戶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外的供熱經營設施,由供熱企業負責維護、維修和更新。
住宅小區內用熱分戶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內的供熱設施,由用戶負責維護、維修和更新。
第四十一條【固定資產折舊】 供熱企業可以按規定對熱源廠、市政供熱管網和住宅小區內供熱經營設施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費,用于以上供熱經營設施的更新改造。第四十二條【設施檢查】 供熱企業應當定期檢查維護供熱設施,按規定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用戶應當配合供熱企業入戶進行供熱安全和設施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涂改安全警示標識。 第四十三條【事故搶修】 供熱企業應當制定供熱事故搶險搶修應急預案,組建應急搶險隊伍,配備應急搶修設施設備,在采暖期內實行二十四小時應急備勤。
供熱企業發現供熱事故或者接到供熱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同時報告供熱主管部門。供熱信息網了解到對影響搶修的其他設施,供熱企業應當采取合理的應急處置和必要的現場防護措施,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供熱企業可以先行組織施工,有關部門應當允許施工企業事后補辦占道、道路開挖等審批手續。
用戶自有供熱設施發生泄漏等緊急情況,給其他用戶正常供熱造成影響,供熱企業需要入戶搶修作業的,相關用戶、物業服務企業等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條【設施改建、遷移、拆除】 因工程建設確需改建、遷移、拆除供熱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熱企業協商確定改建、遷移、拆除方案后方可實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向其供熱范圍內符合集中供熱條件的用戶供熱的;
(二)擅自超出供熱范圍發展用戶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熱企業在采暖期開始前不按時啟動全系統低溫運行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熱企業擅自中斷或者停止供熱、停業的,由供熱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供熱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熱企業未按規定向用戶退還熱費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評論內容: | |
驗證碼: |
看不清?換一張
|
- 定了!濰坊開始繳費!
- “濰坊惠民保”10問10答:外地戶口..
- 提醒告誡函!濰坊中秋、國慶最新通知!
- 關于疫情防控!濰坊發布緊急提醒!
- 重要提醒:這些返濰來濰人員,請立即向..
- 濰坊發布《致廣大市民的一封信》!防范..
- 濰坊下發緊急通知!從嚴從實抓好近期疫..
- 2021年濰坊全市學生資助政策發布
- 重要提醒!濰坊人速看
- 創新為民,濰坊全市開展免費暑假托管服..
- 濰坊市慶祝建黨100周年重點活動安排..
- 濰坊關于做好近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 濰坊七中2021年高中招生錄取工作實..
- 城市簡介----濰坊
- “2021年山東半島城市群(濰坊)春..
- 大局已定!2021濰坊即將全面爆發!..
- 延長運營時間!濰坊公交春節期間運行時..
- 濰坊發布最新疫情防控通告,省外來濰返..
- 春節期間,濰坊全市將策劃安排11項形..
- 濰坊出臺五項舉措助力春節期間農民工穩..